租房入住兩天開始頭疼惡心,租戶因出租房甲醛超標起訴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返還預付租金等,近日獲北京一中院終審支持。據2020年8月1日正式實施的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》規定,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甲醛含量不得高于0.07毫克/立方米。
剛大學畢業的小王在中介公司居間下,承租小胡的房屋。誰知入住才兩天,小王就開始出現頭疼惡心的癥狀。小王自購設備進行空氣質量檢測,發現房屋空氣甲醛的濃度高于標準值。
小王查找資料后發現,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》(GB50325-2010)規定,一類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甲醛含量不得高于0.08毫克/立方米標準。今年8月1日正式實施的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》(GB50325-2020)進一步將標準提高到0.07毫克/立方米。
小王告知情況后,第二天中介工作人員和小胡一起對房屋空氣進行檢測,顯示甲醛濃度為0.3毫克/立方米。小王當即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租金,但遭到小胡拒絕。之后小王通過微信向小胡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,并起訴要求解除租賃合同,由小胡返還押金、預付租金并付違約金。
一審法院認為,該房屋不符合約定,影響承租人安全、健康,故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訴求。小胡不認可甲醛測試結果,提出上訴。
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,小王告知甲醛超標后,中介人員陪同小王對出租房檢測,甲醛濃度高達0.3毫克/立方米,嚴重超過標準。三方溝通過程中,小胡對甲醛超標一事未提出異議,雖在二審中不認可甲醛測試結果,但小王此前已及時履行告知義務,中介人員也參與測試過程,故法院采信了小王提供的測試結果。更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官提醒租戶看房時,應向房東或中介公司了解裝修用料、家具購買時間等;簽租賃合同時,對空氣質量問題進行專門約定;一旦發現空氣質量問題,及時告知出租人和中介人員,盡量與出租人協商確定具有營業資質的正規鑒定機構;應及時檢測,并通知出租人到場,若出租人無法到場,至少應有中介人員在場;還應保存租賃合同、租金支付憑證、財產受損證明、診斷證明等證據。
而房東掛牌出租前,應確保房屋質量無瑕疵;當空氣中甲醛等超標時,應及時采取措施,減少空氣污染對租戶人身造成的損害,并積極配合完成空氣質量檢測。
中介公司應對空氣質量、管道等隱性問題嚴把關,撮合交易過程中向雙方告知相應的風險和責任;因房屋質量問題引發爭議時,積極安排租戶和房東溝通,協助空氣質量鑒定機構檢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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